各行業VOCs無組織排放應執行什麼(me)标準?
《揮發(fā)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》(GB 37822—2019)發(fā)布前已實施的《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0—2015)、《石油化學(xué)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1—2015)、《合成(chéng)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1572—2015)以及近期發(fā)布的《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7823—2019)和《塗料、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》(GB 37824—2019),已對(duì)VOCs無組織排放源項(儲罐、洩漏等)進(jìn)行了規定,這(zhè)些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按行業排放标準規定執行,不執行GB 37822—2019 的通用要求。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橡膠制品、合成(chéng)革與人造革、焦化等其他行業污染物排放标準,其VOCs有組織排放控制按相應排放标準規定執行,因行業排放标準中未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,無組織排放控制應執行GB 37822—2019的規定。沒(méi)有行業專項排放标準的涉VOCs行業,有組織排放控制執行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》(GB 16297—1996)的規定,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GB 37822—2019 的規定。有更嚴格地方排放标準要求的,應執行地方标準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