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(DB11/ 501—2017)
北京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
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
标準号:DB11/ 501—2017
2017-3-1 實施。
本标準規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本标準适用于現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,以及新、改、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設計、竣工驗收及其建成(chéng)後(hòu)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。本标準不适用于鍋爐、固定式燃氣輪機和内燃機,儲油庫、油罐車、加油站,煉油與石油化學(xué)工業,鑄鍛工業、水泥工業、防水卷材業,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焚燒、火葬場,印刷業、木質家具制造業、汽車維修業、汽車整車制造業(表面(miàn)塗裝)、工業塗裝工序,以及餐飲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。前述固定污染源執行本市或國(guó)家相應的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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