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态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(fā)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
爲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 國(guó)務院關于全面(miàn)加強生态環境保護堅決打好(hǎo)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》《國(guó)務院關于印發(fā)打赢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》有關要求,深入實施《“十三五”揮發(fā)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,加強對(duì)各地工作指導,提高揮發(fā)性有機物(VOCs)治理的科學(xué)性、針對(duì)性和有效性,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形勢與問題
(一)VOCs污染排放對(duì)大氣環境影響突出。
VOCs是形成(chéng)細顆粒物(PM2.5)和臭氧(O3)的重要前體物,對(duì)氣候變化也有影響。近年來,我國(guó)PM2.5污染控制取得積極進(jìn)展,尤其是京津冀及周邊地區、長(cháng)三角地區等改善明顯,但PM2.5濃度仍處于高位,超标現象依然普遍,是打赢藍天保衛戰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重點因子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源解析結果表明,當前階段有機物(OM)是PM2.5的最主要組分,占比達20%-40%,其中,二次有機物占OM比例爲30%-50%,主要來自VOCs轉化生成(chéng)。
同時,我國(guó)O3污染問題日益顯現,京津冀及周邊地區、長(cháng)三角地區、汾渭平原等區域(以下簡稱重點區域,範圍見附件1)O3濃度呈上升趨勢,尤其是在夏秋季節已成(chéng)爲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。研究表明,VOCs是現階段重點區域O3生成(chéng)的主控因子。【廢氣處理】
相對(duì)于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污染控制,VOCs管理基礎薄弱,已成(chéng)爲大氣環境管理短闆。石化、化工、工業塗裝、包裝印刷、油品儲運銷等行業(以下簡稱重點行業)是我國(guó)VOCs重點排放源。爲打赢藍天保衛戰、進(jìn)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,迫切需要全面(miàn)加強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。
(二)存在的主要問題。
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實施以來,我國(guó)不斷加強VOCs污染防治工作,印發(fā)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,出台煉油、石化等行業排放标準,一些地區制定地方排放标準,加強VOCs監測、監控、報告、統計等基礎能(néng)力建設,取得一些進(jìn)展。但VOCs治理工作依然薄弱,主要表現爲:
一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。有機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來源,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、政策激勵不足、投入成(chéng)本高等原因,目前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。據統計,我國(guó)工業塗料中水性、粉末等低VOCs含量塗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%,低于歐美等發(fā)達國(guó)家40%-60%的水平。
二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。VOCs揮發(fā)性強,涉及行業廣,産排污環節多,無組織排放特征明顯。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(duì)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,但目前量大面(miàn)廣的企業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,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,收集效率低,逸散問題突出。研究表明,我國(guó)工業VOCs排放中無組織排放占比達60%以上。
三是治污設施簡易低效。VOCs廢氣組分複雜,治理技術多樣(yàng),适用性差異大,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。我國(guó)VOCs治理市場起(qǐ)步較晚,準入門檻低,加之監管能(néng)力不足等,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,應付治理、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。在一些地區,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等低效技術應用甚至達80%以上,治污效果差。一些企業由于設計不規範、系統不匹配等原因,即使選擇了高效治理技術,也未取得預期治污效果。
四是運行管理不規範。VOCs治理需要全面(miàn)加強過(guò)程管控,實施精細化管理,但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操作規程未建立、人員技術能(néng)力不足等問題。一些企業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,但長(cháng)期不更換吸附材料;一些企業采用燃燒、冷凝治理技術,但運行溫度等達不到設計要求;一些企業開(kāi)展了洩漏檢測與修複(LDAR)工作,但未按規程操作等。
五是監測監控不到位。我國(guó)VOCs監測工作尚處于起(qǐ)步階段,企業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,點位設置不合理、采樣(yàng)方式不規範、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問題突出。部分重點企業未按要求配備自動監控設施。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缺乏有效的監測溯源與預警措施。從監管方面(miàn)來看,缺乏現場快速檢測等有效手段,走航監測、網格化監測等應用不足。
二、主要目标
到2020年,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體系,重點區域、重點行業VOCs治理取得明顯成(chéng)效,完成(chéng)“十三五”規劃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%的目标任務,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,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。
三、控制思路與要求
(一)大力推進(jìn)源頭替代。通過(guò)使用水性、粉末、高固體分、無溶劑、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塗料,水性、輻射固化、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,水基、熱熔、無溶劑、輻射固化、改性、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,以及低VOCs含量、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,替代溶劑型塗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,從源頭減少VOCs産生。工業塗裝、包裝印刷等行業要加大源頭替代力度;化工行業要推廣使用低(無)VOCs含量、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,加快對(duì)芳香烴、含鹵素有機化合物的綠色替代。企業應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塗料、車輛塗料、機械設備塗料、集裝箱塗料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防護塗料等,在技術成(chéng)熟的行業,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膠粘劑,重點區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。鼓勵加快低VOCs含量塗料、油墨、膠粘劑等研發(fā)和生産。
加強政策引導。企業采用符合國(guó)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塗料、油墨、膠粘劑等,排放濃度穩定達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,相應生産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。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(質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。
(二)全面(miàn)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。重點對(duì)含VOCs物料(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、含VOCs産品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)儲存、轉移和輸送、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、敞開(kāi)液面(miàn)逸散以及工藝過(guò)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,通過(guò)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、工藝改進(jìn)、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,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。
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。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、包裝袋,高效密封儲罐,封閉式儲庫、料倉等。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,應采用密閉管道(dào)或密閉容器、罐車等。高VOCs含量廢水(廢水液面(miàn)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(guò)200ppm,其中,重點區域超過(guò)100ppm,以碳計)的集輸、儲存和處理過(guò)程,應加蓋密閉。含VOCs物料生産和使用過(guò)程,應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。【VOC有機廢氣處理】
推進(jìn)使用先進(jìn)生産工藝。通過(guò)采用全密閉、連續化、自動化等生産技術,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,減少工藝過(guò)程無組織排放。揮發(fā)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。石化、化工行業重點推進(jìn)使用低(無)洩漏的泵、壓縮機、過(guò)濾機、離心機、幹燥設備等,推廣采用油品在線調和技術、密閉式循環水冷卻系統等。工業塗裝行業重點推進(jìn)使用緊湊式塗裝工藝,推廣采用輥塗、靜電噴塗、高壓無氣噴塗、空氣輔助無氣噴塗、熱噴塗等塗裝技術,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、智能(néng)化噴塗設備替代人工噴塗,減少使用空氣噴塗技術。包裝印刷行業大力推廣使用無溶劑複合、擠出複合、共擠出複合技術,鼓勵采用水性凹印、醇水凹印、輻射固化凹印、柔版印刷、無水膠印等印刷工藝。
提高廢氣收集率。遵循“應收盡收、分質收集”的原則,科學(xué)設計廢氣收集系統,將(jiāng)無組織排放轉變爲有組織排放進(jìn)行控制。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或密閉空間的,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,應保持微負壓狀态,并根據相關規範合理設置通風量。采用局部集氣罩的,距集氣罩開(kāi)口面(miàn)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.3米/秒,有行業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。
加強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控制。企業中載有氣态、液态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,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,應按要求開(kāi)展LDAR工作。石化企業按行業排放标準規定執行。
(三)推進(jìn)建設适宜高效的治污設施。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(duì)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,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、組分、風量,溫度、濕度、壓力,以及生産工況等,合理選擇治理技術。鼓勵企業采用多種(zhǒng)技術的組合工藝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低濃度、大風量廢氣,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、活性炭吸附、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,提高VOCs濃度後(hòu)淨化處理;高濃度廢氣,優先進(jìn)行溶劑回收,難以回收的,宜采用高溫焚燒、催化燃燒等技術。油氣(溶劑)回收宜采用冷凝+吸附、吸附+吸收、膜分離+吸附等技術。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技術主要适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;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。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。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,應定期更換活性炭,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。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等,推廣集中噴塗、溶劑集中回收、活性炭集中再生等,加強資源共享,提高VOCs治理效率。
規範工程設計。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,應滿足《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》要求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,應滿足《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》要求。采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,應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設計。
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。車間或生産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,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/小時、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/小時的,應加大控制力度,除确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标外,還(hái)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,去除效率不低于80%;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(guó)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除外,有行業排放标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。
(四)深入實施精細化管控。各地應圍繞當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,根據O3、PM2.5來源解析,結合行業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質光化學(xué)反應活性等,确定本地區VOCs控制的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,兼顧惡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等,提出有效管控方案,提高VOCs治理的精準性、針對(duì)性和有效性。全國(guó)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見附件2。
推行“一廠一策”制度。各地應加強對(duì)企業幫扶指導,對(duì)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企業,組織專家提供專業化技術支持,嚴格把關,指導企業編制切實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,明确原輔材料替代、工藝改進(jìn)、無組織排放管控、廢氣收集、治污設施建設等全過(guò)程減排要求,測算投資成(chéng)本和減排效益,爲企業有效開(kāi)展VOCs綜合治理提供技術服務。重點區域應組織本地VOCs排放量較大的企業開(kāi)展“一廠一策”方案編制工作,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;适時開(kāi)展治理效果後(hòu)評估工作,各地出台的補貼政策要與減排效果緊密挂鈎。鼓勵地方對(duì)重點行業推行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。
加強企業運行管理。企業應系統梳理VOCs排放主要環節和工序,包括啓停機、檢維修作業等,制定具體操作規程,落實到具體責任人。健全内部考核制度。加強人員能(néng)力培訓和技術交流。建立管理台賬,記錄企業生産和治污設施運行的關鍵參數(見附件3),在線監控參數要确保能(néng)夠實時調取,相關台賬記錄至少保存三年。
四、重點行業治理任務
(一)石化行業VOCs綜合治理。全面(miàn)加大石油煉制及有機化學(xué)品、合成(chéng)樹脂、合成(chéng)纖維、合成(chéng)橡膠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。重點加強密封點洩漏、廢水和循環水系統、儲罐、有機液體裝卸、工藝廢氣等源項VOCs治理工作,确保穩定達标排放。重點區域要進(jìn)一步加大其他源項治理力度,禁止熄滅火炬系統長(cháng)明燈,設置視頻監控裝置;推進(jìn)煤油、柴油等在線調和工作;非正常工況排放的VOCs,應吹掃至火炬系統或密閉收集處理;含VOCs廢液廢渣應密閉儲存;防腐防水防鏽塗裝采用低VOCs含量塗料。
深化LDAR工作。嚴格按照《石化企業洩漏檢測與修複工作指南》規定,建立台賬,開(kāi)展洩漏檢測、修複、質量控制、記錄管理等工作。加強備用泵、在用泵、調節閥、攪拌器、開(kāi)口管線等檢測工作,強化質量控制;要將(jiāng)VOCs治理設施和儲罐的密封點納入檢測計劃中。參照《揮發(fā)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》有關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洩漏控制監督要求,對(duì)石化企業密封點洩漏加強監管。鼓勵重點區域對(duì)洩漏量大的密封點實施包袋法檢測,對(duì)不可達密封點采用紅外法檢測。
加強廢水、循環水系統VOCs收集與處理。加大廢水集輸系統改造力度,重點區域現有企業通過(guò)采取密閉管道(dào)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、溝、渠、井等敞開(kāi)式集輸方式。全面(miàn)加強廢水系統高濃度VOCs廢氣收集與治理,集水井(池)、調節池、隔油池、氣浮池、濃縮池等應采用密閉化工藝或密閉收集措施,配套建設燃燒等高效治污設施。生化池、曝氣池等低濃度VOCs廢氣應密閉收集,實施脫臭等處理,确保達标排放。加強循環水監測,重點區域内石化企業每六個月至少開(kāi)展一次循環水塔和含VOCs物料換熱設備進(jìn)出口總有機碳(TOC)或可吹掃有機碳(POC)監測工作,出口濃度大于進(jìn)口濃度10%的,要溯源洩漏點并及時修複。
強化儲罐與有機液體裝卸VOCs治理。加大中間儲罐等治理力度,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5.2千帕(kPa)的,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。鼓勵重點區域對(duì)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2.8kPa的有機液體采取控制措施。進(jìn)一步加大揮發(fā)性有機液體裝卸VOCs治理力度,重點區域推廣油罐車底部裝載方式,推進(jìn)船舶裝卸采用油氣回收系統,試點開(kāi)展火車運輸底部裝載工作。儲罐和有機液體裝卸采取末端治理措施的,要确保穩定運行。
深化工藝廢氣VOCs治理。有效實施催化劑再生廢氣、氧化尾氣VOCs治理,加強酸性水罐、延遲焦化、合成(chéng)橡膠、合成(chéng)樹脂、合成(chéng)纖維等工藝過(guò)程尾氣VOCs治理。推行全密閉生産工藝,加大無組織排放收集。鼓勵企業將(jiāng)含VOCs廢氣送工藝加熱爐、鍋爐等直接燃燒處理,污染物排放滿足石化行業相關排放标準要求。酸性水罐尾氣應收集處理。推進(jìn)重點區域延遲焦化裝置實施密閉除焦(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閉)改造。合成(chéng)橡膠、合成(chéng)樹脂、合成(chéng)纖維等推廣使用密閉脫水、脫氣、摻混等工藝和設備,配套建設高效治污設施。
(二)化工行業VOCs綜合治理。加強制藥、農藥、塗料、油墨、膠粘劑、橡膠和塑料制品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。重點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閉化水平,加強無組織排放收集,加大含VOCs物料儲存和裝卸治理力度。廢水儲存、曝氣池及其之前廢水處理設施應按要求加蓋封閉,實施廢氣收集與處理。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,要開(kāi)展LDAR工作。
積極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應活性的原輔材料,加快工藝改進(jìn)和産品升級。制藥、農藥行業推廣使用非鹵代烴和非芳香烴類溶劑,鼓勵生産水基化類農藥制劑。橡膠制品行業推廣使用新型偶聯劑、粘合劑,使用石蠟油等替代普通芳烴油、煤焦油等助劑。優化生産工藝,農藥行業推廣水相法、生物酶法合成(chéng)等技術;制藥行業推廣生物酶法合成(chéng)技術;橡膠制品行業推廣采用串聯法混煉、常壓連續脫硫工藝。
加快生産設備密閉化改造。對(duì)進(jìn)出料、物料輸送、攪拌、固液分離、幹燥、灌裝等過(guò)程,采取密閉化措施,提升工藝裝備水平。加快淘汰敞口式、明流式設施。重點區域含VOCs物料輸送原則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,逐步淘汰真空方式;有機液體進(jìn)料鼓勵采用底部、浸入管給料方式,淘汰噴濺式給料;固體物料投加逐步推進(jìn)采用密閉式投料裝置。【揮發(fā)性有機物治理】
嚴格控制儲存和裝卸過(guò)程VOCs排放。鼓勵采用壓力罐、浮頂罐等替代固定頂罐。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27.6kPa(重點區域大于等于5.2kPa)的有機液體,利用固定頂罐儲存的,應按有關規定采用氣相平衡系統或收集淨化處理。
實施廢氣分類收集處理。優先選用冷凝、吸附再生等回收技術;難以回收的,宜選用燃燒、吸附濃縮+燃燒等高效治理技術。水溶性、酸堿VOCs廢氣宜選用多級化學(xué)吸收等處理技術。惡臭類廢氣還(hái)應進(jìn)一步加強除臭處理。
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控制。退料、吹掃、清洗等過(guò)程應加強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,産生的VOCs廢氣要加大收集處理力度。開(kāi)車階段産生的易揮發(fā)性不合格産品應收集至中間儲罐等裝置。重點區域化工企業應制定開(kāi)停車、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VOCs治理操作規程。
(三)工業塗裝VOCs綜合治理。加大汽車、家具、集裝箱、電子産品、工程機械等行業VOCs治理力度,重點區域應結合本地産業特征,加快實施其他行業塗裝VOCs綜合治理。
強化源頭控制,加快使用粉末、水性、高固體分、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塗料替代溶劑型塗料。重點區域汽車制造底漆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塗料,乘用車中塗、色漆大力推廣使用高固體分或水性塗料,加快客車、貨車等中塗、色漆改造。鋼制集裝箱制造在箱内、箱外、木地闆塗裝等工序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塗料,在确保防腐蝕功能(néng)的前提下,加快推進(jìn)特種(zhǒng)集裝箱采用水性塗料。木質家具制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、輻射固化、粉末等塗料和水性膠粘劑;金屬家具制造大力推廣使用粉末塗料;軟體家具制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膠粘劑。工程機械制造大力推廣使用水性、粉末和高固體分塗料。電子産品制造推廣使用粉末、水性、輻射固化等塗料。
加快推廣緊湊式塗裝工藝、先進(jìn)塗裝技術和設備。汽車制造整車生産推廣使用“三塗一烘”“兩(liǎng)塗一烘”或免中塗等緊湊型工藝、靜電噴塗技術、自動化噴塗設備。汽車金屬零配件企業鼓勵采用粉末靜電噴塗技術。集裝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鋼闆處理采用輥塗工藝。木質家具推廣使用高效的往複式噴塗箱、機械手和靜電噴塗技術。闆式家具采用噴塗工藝的,推廣使用粉末靜電噴塗技術;采用溶劑型、輻射固化塗料的,推廣使用輥塗、淋塗等工藝。工程機械制造要提高室内塗裝比例,鼓勵采用自動噴塗、靜電噴塗等技術。電子産品制造推廣使用靜電噴塗等技術。
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。塗料、稀釋劑、清洗劑等原輔材料應密閉存儲,調配、使用、回收等過(guò)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内操作,采用密閉管道(dào)或密閉容器等輸送。除大型工件外,禁止敞開(kāi)式噴塗、晾(風)幹作業。除工藝限制外,原則上實行集中調配。調配、噴塗和幹燥等VOCs排放工序應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系統。
推進(jìn)建設适宜高效的治污設施。噴塗廢氣應設置高效漆霧處理裝置。噴塗、晾(風)幹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+燃燒處理方式,小風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藝。調配、流平等廢氣可與噴塗、晾(風)幹廢氣一并處理。使用溶劑型塗料的生産線,烘幹廢氣宜采用燃燒方式單獨處理,具備條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熱力燃燒裝置。
(四)包裝印刷行業VOCs綜合治理。重點推進(jìn)塑料軟包裝印刷、印鐵制罐等VOCs治理,積極推進(jìn)使用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環境友好(hǎo)型技術替代,全面(miàn)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,建設高效末端淨化設施。重點區域逐步開(kāi)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工作,推廣使用植物油基油墨、輻射固化油墨、低(無)醇潤版液等低(無)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無水印刷、橡皮布自動清洗等技術,實現污染減排。
強化源頭控制。塑料軟包裝印刷企業推廣使用水醇性油墨、單一組分溶劑油墨,無溶劑複合技術、共擠出複合技術等,鼓勵使用水性油墨、輻射固化油墨、紫外光固化光油、低(無)揮發(fā)和高沸點的清潔劑等。印鐵企業加快推廣使用輻射固化塗料、輻射固化油墨、紫外光固化光油。制罐企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、水性塗料。鼓勵包裝印刷企業實施膠印、柔印等技術改造。
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。加強油墨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塗布液、清洗劑等含VOCs物料儲存、調配、輸送、使用等工藝環節VOCs無組織逸散控制。含VOCs物料儲存和輸送過(guò)程應保持密閉。調配應在密閉裝置或空間内進(jìn)行并有效收集,非即用狀态應加蓋密封。塗布、印刷、覆膜、複合、上光、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過(guò)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内操作;無法密閉的,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,廢氣排至VOCs廢氣收集系統。凹版、柔版印刷機宜采用封閉刮刀,或通過(guò)安裝蓋闆、改變墨槽開(kāi)口形狀等措施減少墨槽無組織逸散。鼓勵重點區域印刷企業對(duì)涉VOCs排放車間進(jìn)行負壓改造或局部圍風改造。
提升末端治理水平。包裝印刷企業印刷、幹式複合等VOCs排放工序,宜采用吸附濃縮+冷凝回收、吸附濃縮+燃燒、減風增濃+燃燒等高效處理技術。
(五)油品儲運銷VOCs綜合治理。加大汽油(含乙醇汽油)、石腦油、煤油(含航空煤油)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,重點推進(jìn)加油站、油罐車、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。重點區域還(hái)應推進(jìn)油船油氣回收治理工作。
深化加油站油氣回收工作。O3污染較重的地區,行政區域内大力推進(jìn)加油站儲油、加油油氣回收治理工作,重點區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。埋地油罐全面(miàn)采用電子液位儀進(jìn)行汽油密閉測量。規範油氣回收設施運行,自行或聘請第三方加強加油槍氣液比、系統密閉性及管線液阻等檢查,提高檢測頻次,重點區域原則上每半年開(kāi)展一次,确保油氣回收系統正常運行。重點區域加快推進(jìn)年銷售汽油量大于5000噸的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備,并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,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。
推進(jìn)儲油庫油氣回收治理。汽油、航空煤油、原油以及真實蒸氣壓小于76.6 kPa的石腦油應采用浮頂罐儲存,其中,油品容積小于等于100立方米的,可采用卧式儲罐。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76.6 kPa的石腦油應采用低壓罐、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儲存。加快推進(jìn)油品收發(fā)過(guò)程排放的油氣收集處理。加強儲油庫發(fā)油油氣回收系統接口洩漏檢測,提高檢測頻次,減少油氣洩漏,确保油品裝卸過(guò)程油氣回收處理裝置正常運行。加強油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和油氣回收氣動閥門密閉性檢測,每年至少開(kāi)展一次。推動儲油庫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控設施。
(六)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VOCs綜合治理。各地應加大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綜合整治力度,加強資源共享,實施集中治理,開(kāi)展園區監測評估,建立環境信息共享平台。
對(duì)塗裝類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,如家具、機械制造、電子産品、汽車維修等,鼓勵建設集中塗裝中心,配備高效廢氣治理設施,代替分散的塗裝工序。對(duì)石化、化工類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,推行洩漏檢測統一監管,鼓勵建立園區LDAR信息管理平台。對(duì)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,如包裝印刷、織物整理、合成(chéng)橡膠及其制品等,推進(jìn)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,提高有機溶劑回收利用率。對(duì)活性炭使用量大的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,鼓勵地方統籌規劃,建設區域性活性炭集中再生基地,建立活性炭分散使用、統一回收、集中再生的管理模式,有效解決活性炭不及時更換、不脫附再生、監管難度大的問題,對(duì)脫附的VOCs等污染物應進(jìn)行妥善處置。
強化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統一管理。樹立行業标杆,制定綜合整治方案,引導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整體升級。石化、化工類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,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,明确企業VOCs源譜,識别特征污染物,載明企業廢氣收集與治理設施建設情況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、企業違法處罰等環保信息。鼓勵對(duì)園區和産業集群開(kāi)展監測、排查、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等一體化服務。
提升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監測監控能(néng)力。加快推進(jìn)重點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環境空氣質量VOCs監測工作,重點區域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。石化、化工類工業園區應建設監測預警監控體系,具備條件的,開(kāi)展走航監測、網格化監測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。涉惡臭污染的工業園區和産業集群,推廣實施惡臭電子鼻監控預警。
五、實施與保障
(一)加強組織領導。各地要按照打赢藍天保衛戰總體部署,深入推進(jìn)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。各級生态環境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、行業協會等協調,形成(chéng)工作合力;結合第二次全國(guó)污染源普查、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,确立本地VOCs治理重點行業,建立重點污染源管理台賬;組織監測、執法、科研等力量,加強監督和幫扶,開(kāi)展專項治理行動。加強服務指導,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定點幫扶工作要把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作爲幫扶的重點。京津冀及周邊地區、汾渭平原等“一市一策”駐點跟蹤研究工作組要加大VOCs治理科研支撐力度。對(duì)推進(jìn)不力、工作滞後(hòu)、治理不到位的,要強化監督問責。
(二)完善标準體系。加快含VOCs産品質量标準制修訂工作,2019年年底前,出台低VOCs含量塗料産品技術要求,制修訂建築用牆面(miàn)塗料、木器塗料、車輛塗料、工業防護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标準,制訂油墨、膠粘劑、清洗劑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限量強制性标準。加快涉VOCs行業排放标準制修訂工作,2020年6月底前,力争完成(chéng)農藥、汽車塗裝、集裝箱制造、包裝印刷、家具制造、電子工業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制訂。建立與排放标準相适應的VOCs監測分析方法标準、監測儀器技術要求,加快出台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、VOCs便攜式監測技術規範。鼓勵地方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排放标準。
(三)加強監測監控。加快制定家具、人造闆、電子工業、包裝印刷、塗料油墨顔料及類似産品、橡膠制品、塑料制品等行業自行監測指南和工業園區監測指南。排污許可管理已有規定的石化、煉焦、原料藥、農藥、汽車制造、制革、紡織印染等行業,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(kāi)展自行監測工作。
石化、化工、包裝印刷、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,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,主要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控設施,并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,重點區域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,全國(guó)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(chéng)。鼓勵重點區域對(duì)無組織排放突出的企業,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。鼓勵企業配備便攜式VOCs監測儀器,及時了解掌握排污狀況。具備條件的企業,應通過(guò)分布式控制系統(DCS)等,自動連續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生産過(guò)程主要參數。自動監控、DCS監控等數據至少要保存一年,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三個月。
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。企業自行監測應在正常生産工況下開(kāi)展,對(duì)于間歇性排放或排放波動較大的污染源,監測工作應涵蓋排放強度大的時段。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,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 90%。企業在正常生産以及限産、停産、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,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。各地對(duì)出現數據缺失、長(cháng)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,要及時進(jìn)行核實和調查處理。加強生态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,對(duì)嚴重失信的監測機構和人員,將(jiāng)違法違規信息通過(guò)“信用中國(guó)”等網站向(xiàng)社會公布。
(四)強化監督執法。各地要加大VOCs排放監管執法力度,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爲,形成(chéng)有效震懾作用。對(duì)無證排污、未按證排污、不能(néng)穩定達标排放、不滿足措施性控制要求的企業,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、查封扣押、限産停産等手段,依法依規嚴格處罰,并定期向(xiàng)社會公開(kāi)。嚴肅查處弄虛作假、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爲,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。整頓和規範環保服務市場秩序,嚴厲打擊VOCs治理設施建設運維不規範行爲。
多措并舉治理低價中标亂象。加大聯合懲戒力度,將(jiāng)建設工程質量低劣的環保公司和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水平低、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運維機構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(duì)象名單,納入全國(guó)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并通過(guò)“信用中國(guó)”“國(guó)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”等網站向(xiàng)社會公布。
開(kāi)展重點行業專項執法行動,重點對(duì)VOCs無組織排放、廢氣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等情況進(jìn)行檢查,檢查要點參見附件4、附件5。鼓勵各地出台相關文件開(kāi)展無組織排放監測執法,按照《揮發(fā)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标準》附錄A要求,通過(guò)監測廠區内無組織排放濃度等,監控企業綜合控制效果。
加強技術培訓和執法能(néng)力建設。制定執法人員培訓計劃,圍繞VOCs管理的法規标準體系、污染防治政策、綜合治理任務,重點行業主要排放環節、排放特征、無組織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、廢氣收集與治理技術,監測監控技術規範、現場執法檢查要點等,系統開(kāi)展培訓工作。在環境執法大練兵中,將(jiāng)VOCs執法檢查作爲大比武的重要内容,有效帶動提升VOCs執法實戰能(néng)力。提高執法裝備水平,配備便攜式VOCs快速檢測儀、VOCs洩漏檢測儀、微風風速儀、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。
(五)全面(miàn)實施排污許可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,加快家具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(fā)工作。對(duì)已核發(fā)的涉VOCs行業,強化排污許可執法監管,确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、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。定期公布未按證排污單位名單。
(六)實施差異化管理。綜合考慮企業生産工藝、原輔材料使用情況、無組織排放管控水平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果等,樹立行業标杆,引導産業轉型升級。在重污染天氣應對(duì)、環境執法檢查、政府綠色采購、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(miàn),對(duì)标杆企業給予政策支持。對(duì)治污設施簡易、無組織排放管控不力的企業,加大聯合懲戒力度。
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(duì)。各地應將(jiāng)涉VOCs排放企業全面(miàn)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,做到全覆蓋。針對(duì)VOCs排放主要工序,采取切實有效的應急減排措施,落實到具體生産線和設備。根據污染排放績效水平,實行差異化應急減排管理。對(duì)使用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,末端治理僅采用低溫等離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、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術或存在敞開(kāi)式作業的企業,加大停産限産力度。鼓勵各地實施季節性差異化VOCs管控措施,在O3污染較重的季節,對(duì)芳香烴、烯烴、醛類等排放量較大的企業,提出進(jìn)一步管控要求。
生态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6月26日印發(fā)
附件1:
重點區域範圍
區域名稱 | 範 圍 |
京津冀及周邊地區 | 北京市,天津市,河北省石家莊、唐山、邯鄲、邢台、保定、滄州、廊坊、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,山西省太原、陽泉、長(cháng)治、晉城市,山東省濟南、淄博、濟甯、德州、聊城、濱州、菏澤市,河南省鄭州、開(kāi)封、安陽、鶴壁、新鄉、焦作、濮陽市(含河北省定州、辛集市,河南省濟源市) |
長(cháng)三角地區 | 上海市、江蘇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 |
汾渭平原 | 山西省晉中、運城、臨汾、呂梁市,河南省洛陽、三門峽市,陝西省西安、銅川、寶雞、鹹陽、渭南市以及楊淩示範區(含陝西省西鹹新區、韓城市) |
附件2:
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
類 别 | 重點控制的VOCs物質 |
O3前體物 | 間/對(duì)二甲苯、乙烯、丙烯、甲醛、甲苯、乙醛、1,3-丁二烯、三甲苯、鄰二甲苯、苯乙烯等 |
PM2.5前體物 | 甲苯、正十二烷、間/對(duì)二甲苯、苯乙烯、正十一烷、正癸烷、乙苯、鄰二甲苯、1,3-丁二烯、甲基環己烷、正壬烷等 |
惡臭物質 | 甲胺類、甲硫醇、甲硫醚、二甲二硫、二硫化碳、苯乙烯、異丙苯、苯酚、丙烯酸酯類等 |
高毒害物質 | 苯、甲醛、氯乙烯、三氯乙烯、丙烯腈、丙烯酰胺、環氧乙烷、1,2-二氯乙烷、異氰酸酯類等 |
附件3:
VOCs治理台賬記錄要求
重點 行業 | 重點環節 | 台賬記錄要求 |
石化/ 化工 | 含VOCs原輔材料 | 含VOCs原輔材料名稱及其VOCs含量,采購量、使用量、庫存量,含VOCs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。 |
密封點 | 檢測時間、洩漏檢測濃度、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、修複後(hòu)洩漏檢測濃度等。 | |
有機液體儲存 | 有機液體物料名稱、儲罐類型及密封方式、儲存溫度、周轉量、油氣回收量等。 | |
有機液體裝載 | 有機液體物料名稱、裝載方式、裝載量、油氣回收量等。 | |
廢水集輸、儲存與處理 | 廢水量、廢水集輸方式(密閉管道(dào)、溝渠)、廢水處理設施密閉情況、敞開(kāi)液面(miàn)上方VOCs檢測濃度等。 | |
循環水系統 | 檢測時間、循環水塔進(jìn)出口TOC或POC濃度、含VOCs物料換熱設備進(jìn)出口TOC或POC濃度、修複時間、修複措施、修複後(hòu)進(jìn)出口TOC或POC濃度等。 | |
非正常工況(含開(kāi)停工及維修)排放 | 開(kāi)停工、檢維修時間,退料、吹掃、清洗等過(guò)程含VOCs物料回收情況,VOCs廢氣收集處理情況,開(kāi)車階段産生的易揮發(fā)性不合格産品産量和收集情況等。 | |
火炬排放 | 火炬運行時間、燃料消耗量、火炬氣流量等。 | |
事(shì)故排放 | 事(shì)故類别、時間、處置情況等。 | |
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| 廢氣處理設施進(jìn)出口的監測數據(廢氣量、濃度、溫度、含氧量等)。 | |
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關鍵參數(見附件4)。 | ||
廢氣處理設施相關耗材(吸收劑、吸附劑、催化劑、蓄熱體等)購買處置記錄。 | ||
工業塗裝 | 生産信息 | 主要産品産量及塗裝總面(miàn)積等生産基本信息。 |
含VOCs原輔材料 | 含VOCs原輔材料(塗料、固化劑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)名稱及其VOCs含量,采購量、使用量、庫存量,含VOCs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。 | |
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| 廢氣處理設施進(jìn)出口的監測數據(廢氣量、濃度、溫度、含氧量等)。 | |
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關鍵參數(見附件4)。 | ||
廢氣處理設施相關耗材(吸收劑、吸附劑、催化劑、蓄熱體等)購買處置記錄。 | ||
包裝印刷 | 生産信息 | 主要産品印刷量等生産基本信息。 |
含VOCs原輔材料 | 含VOCs原輔材料(油墨、稀釋劑、清洗劑、潤版液、膠粘劑、複合膠、光油、塗料等)名稱及其VOCs含量,采購量、使用量、庫存量,含VOCs原輔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。 | |
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| 廢氣處理設施進(jìn)出口的監測數據(廢氣量、濃度、溫度、含氧量等)。 | |
廢氣收集與處理設施關鍵參數(見附件4)。 | ||
廢氣處理設施相關耗材(吸收劑、吸附劑、催化劑、蓄熱體等)購買處置記錄。 | ||
儲油庫 | 基本信息 | 油品種(zhǒng)類、周轉量等。 |
收發(fā)油 | 收發(fā)油時間、油品種(zhǒng)類、數量,油品來源;氣液比檢測時間與結果,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等;油氣收集系統壓力檢測時間與結果,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等。 | |
油氣處理裝置 | 進(jìn)口壓力、溫度、流量,出口濃度、壓力、溫度、流量,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等;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,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、更換情況,廢吸附劑儲存、處置情況等。 | |
洩漏點 | 檢測方法、檢測結果、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、修複後(hòu)檢測結果等。 | |
加油站 | 基本信息 | 油品種(zhǒng)類、銷售量等。 |
加油過(guò)程 | 氣液比檢測時間與結果,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等;油氣回收系統管線液阻檢測時間與結果,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等;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檢測時間與結果,修複時間、采取的修複措施等。 | |
卸油過(guò)程 | 卸油時間、油品種(zhǒng)類、油品來源、卸油量、卸油方式等。 | |
油氣處理裝置 | 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,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、更換情況,廢吸附劑儲存、處置情況等。 |
附件4:
工業企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
源項 | 檢查環節 | 檢查要點 |
VOCs物料 儲存 | 容器、包裝袋 | 1.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态時是否加蓋、封口,保持密閉;盛裝過(guò)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。 2.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内,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、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。 |
揮發(fā)性有機液體儲罐 | 3.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、容積等是否匹配,是否存在破損、孔洞、縫隙等問題。 | |
4.内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、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。 5.外浮頂罐是否采用雙重密封,且一次密封爲浸液式、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。 6.浮頂罐浮盤附件開(kāi)口(孔)是否密閉(采樣(yàng)、計量、例行檢查、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)。 | ||
7.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。 8.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。 9.固定頂罐的附件開(kāi)口(孔)是否密閉(采樣(yàng)、計量、例行檢查、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)。 | ||
儲庫、料倉 | 10.圍護結構是否完整,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。 11.門窗及其他開(kāi)口(孔)部位是否關閉(人員、車輛、設備、物料進(jìn)出時,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、通風口除外)。 | |
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 | 液态VOCs物料 | 1.是否采用管道(dào)密閉輸送,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。 |
粉狀、粒狀VOCs物料 | 2.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、管狀帶式輸送機、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,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、容器或罐車。 | |
揮發(fā)性有機液體裝載 | 3.汽車、火車運輸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(méi)式裝載方式。 4.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,對(duì)VOCs廢氣采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,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;有油氣回收裝置的,檢查油氣回收量。 | |
工藝過(guò)程VOCs無組織排放 |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| 1.液态、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(guò)程是否密閉,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;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2.VOCs物料的卸(出、放)料過(guò)程是否密閉,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;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
化學(xué)反應單元 | 3.反應設備進(jìn)料置換廢氣、揮發(fā)排氣、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4.反應設備的進(jìn)料口、出料口、檢修口、攪拌口、觀察孔等開(kāi)口(孔)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。 | |
分離精制單元 | 5.離心、過(guò)濾、幹燥過(guò)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,或在密閉空間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;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6.其他分離精制過(guò)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7.分離精制後(hòu)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;母液儲槽(罐)産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 |
真空系統 | 8.采用幹式真空泵的,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9.采用液環(水環)真空泵、水(水蒸汽)噴射真空泵的,工作介質的循環槽(罐)是否密閉,真空排氣、循環槽(罐)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 |
配料加工與産品包裝過(guò)程 | 10.混合、攪拌、研磨、造粒、切片、壓塊等配料加工過(guò)程,以及含VOCs産品的包裝(灌裝、分裝)過(guò)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,或在密閉空間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;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 |
含VOCs産品的使用過(guò)程 | 11.調配、塗裝、印刷、粘結、印染、幹燥、清洗等過(guò)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%的産品,是否采用密閉設備,或在密閉空間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;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12.有機聚合物(合成(chéng)樹脂、合成(chéng)橡膠、合成(chéng)纖維等)的混合/混煉、塑煉/塑化/熔化、加工成(chéng)型(擠出、注射、壓制、壓延、發(fā)泡、紡絲等)等制品生産過(guò)程,是否采用密閉設備,或在密閉空間内操作,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;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 |
其他過(guò)程 | 13.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(dào)在開(kāi)停工(車)、檢維修和清洗時,是否在退料階段將(jiāng)殘存物料退淨,并用密閉容器盛裝;退料過(guò)程廢氣、清洗及吹掃過(guò)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 |
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| 14.是否與生産工藝設備同步運行。 15.采用外部集氣罩的,距排氣罩開(kāi)口面(miàn)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是否大于等于0.3米/秒(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)。 16.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;處于正壓狀态的,是否有洩漏。 17.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(dào)是否密閉、無破損。 | |
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 | LDAR工作 | 1.企業密封點數量大于等于2000個的,是否開(kāi)展LDAR工作。 2.泵、壓縮機、攪拌器、閥門、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(jìn)行洩漏檢測。 3.發(fā)現可見洩漏現象或超過(guò)洩漏認定濃度的,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(jìn)行洩漏源修複。 4.現場随機抽查,在檢測不超過(guò)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,發(fā)現有2個以上(不含)不在修複期内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洩漏現象或超過(guò)洩漏認定濃度的,屬于違法行爲。 |
敞開(kāi)液面(miàn)VOCs逸散 | 廢水集輸系統 | 1.是否采用密閉管道(dào)輸送;采用溝渠輸送未加蓋密閉的,廢水液面(miàn)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(guò)标準要求。 2.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。 |
廢水儲存、 處理設施 | 3.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(kāi)的,液面(miàn)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(guò)标準要求。 4.采用固定頂蓋的,廢氣是否收集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 | |
開(kāi)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| 5.是否每6個月對(duì)流經(jīng)換熱器進(jìn)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或POC濃度進(jìn)行檢測;發(fā)現洩漏是否及時修複并記錄。 | |
有組織VOCs排放 | 排氣筒 | 1.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标。 2.車間或生産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,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/小時、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/小時的,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;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(guó)家有關低VOCs含量産品規定的除外。 3.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,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,是否與生态環境部門聯網。 |
廢氣治理 設施 | 冷卻器/冷凝器 | 1.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。 2.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于冷卻介質進(jìn)口溫度的現象。 3.冷凝器溶劑回收量。 |
吸附裝置 | 4.吸附劑種(zhǒng)類及填裝情況。 5.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。 6.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、更換情況。 7.廢吸附劑儲存、處置情況。 | |
催化氧化器 | 8.催化(床)溫度。 9.電或天然氣消耗量。 10.催化劑更換周期、更換情況。 | |
熱氧化爐 | 11.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。 | |
洗滌器/吸收塔 | 12.酸堿性控制類吸收塔,檢查洗滌/吸收液pH值。 13.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。 14.洗滌/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。 15.氧化反應類吸收塔,檢查氧化還(hái)原電位(ORP)值。 | |
台賬 | 企業是否按要求記錄台賬。 |
附件5:
油品儲運銷VOCs治理檢查要點
類别 | 檢查環節 | 檢查要點 |
儲油庫 | 發(fā)油階段 | 1.油罐車或鐵路罐車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(méi)式裝載方式。 2.氣液比、油氣收集系統壓力等。 |
油氣處理裝置 | 3.是否有油氣處置裝置。 4.檢測頻次、油氣排放濃度、油氣處理效率,進(jìn)出口壓力。 5.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,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、更換情況,廢吸附劑儲存、處置情況等。 | |
油氣收集系統 | 6.洩漏檢測頻次及濃度。 | |
加油站 | 加油階段 | 1.是否采用油氣回收型加油槍,加油槍集氣罩是否有破損,加油站人員加油時是否將(jiāng)集氣罩緊密貼在汽油油箱加油口(現場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區視頻)。 2.有無油氣回收真空泵,真空泵是否運行(打開(kāi)加油機蓋查看加油時設備是否運行);油氣回收銅管是否正常連接。 3.加油槍氣液比、油氣回收系統管線液阻、油氣收集系統壓力的檢測頻次、檢測結果等。 |
卸油階段 | 4.查看卸油油氣回收管線連接情況(查看卸油過(guò)程錄像)。 5.卸油區有無單獨的油氣回收管口,有無快速密封接頭或球形閥。 | |
儲油階段 | 6.是否有電子液位儀。 7.卸油口、油氣回收口、量油口、P/V閥及相關管路是否有漏氣現象,人井内是否有明顯異味。 | |
在線監控系統 | 8.氣液比、氣體流量、壓力、報警記錄等。 | |
油氣處理裝置 | 9.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,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、更換情況,廢吸附劑儲存、處置情況等。 |